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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组套发布10起典型案例

时间: 2025-04-25 20:48:55 |   作者: 工具组套

  2024年以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食品安全、燃气灶具、电瓶车、价格违法、检验测试、商标侵权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民生领域,依法查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县某某粉馆未主动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县某某粉馆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对消费的人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说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向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县某KTV店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案

  2025年2月18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县某KTV店消费被限制自带酒水到店消费。经核实:该KTV店在开展经营活动中,阻拦消费者自带酒水到店消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某KTV店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警告。

  案例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8月15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县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瓶车进行抽样,并送到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进行检测验证。2024年9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电瓶车检验报告,该经营部销售的电瓶车经检验 ,尺寸限值(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瓶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

  2023年12月22日,我局收到县公安局线索移送函称,县玉山镇某药房销售的骨痛保、骨他命、金枪不倒、八尺长、力霸金枪、老来硬、硬久久、硬十天、棒老头、肾黄金、硬到底、壹夜狂欢涉嫌不合格。2024年1月11日,本局对该药房销售的骨痛保、骨他命、八尺长、力霸金枪、老来硬、硬久久、硬十天、棒老头、硬到底进行抽样并送达检验机构检验。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中,骨痛保检出含有布洛芬、醋酸、双氯芬酸钠成分;八尺长、力霸金枪、老来硬、硬久久、硬十天、棒老头、硬到底均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上述违法食品,并处罚款。

  案例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某电梯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4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电梯有限责任公司维保的位于县某小区的电梯开展检查发现,该小区共4台电梯正常运行,现场拨打电梯内五方通话无人接听,监控室无响应。该公司电梯的维保记录自2024年3月1日至7月3日期间,第18项“轿门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工作正常”的检查结论为“√”(检查结论说明:“√”,确认正常),5月4日至7月3日期间的维保记录的“使用单位意见”栏未经使用单位签字确认。当事人从事电梯维护保养,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

  案例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县某养生堂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收到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案件线索移送函称,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在宣传过程中称有疾病治疗功效,经查该产品实际为植物固体饮料,并不具备疾病治疗功能。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产品的外包装盒,墙壁上张贴有产品的宣传广告一幅,广告的主要内容有产品外包装图片以及介绍该产品的主要成分和适宜人群,其中适宜人群的内容有“胸痛胸闷、帕金森综合征、视力模糊、高血压、冠心病、腰椎间盘突出”等字样。当事人在产品(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的宣传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

  案例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县某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3月5日,我局接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依法对被投诉人县某五金店的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店的经营场所有待销售的下列商品: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2套,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1台,大艺®锂电池1个,标称生产厂商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结论:该店销售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全部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大艺充电式冲击扳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了上述侵权商品,并处罚款。

  案例八、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省县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3年10月7日,在省级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省县某公司销售的组合烟花(迪音闪光雷)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个人燃放类组合烟花不应两盆(含两盆)以上联结项目,不符合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来得到的和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并处罚款。

  案例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县某包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8月27日,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食品检验检测院对县某包子店生产经营的“红糖馒头”(加工日期为2024-08-27)进行了抽样。经检验,上述“红糖馒头”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糖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了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

  案例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县某超市一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案

  2024年9月19日,本局接到贵州省县烟草专卖局移送县某超市一分店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经核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4年8月4日开始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销售了贵烟、云烟、玉溪、芙蓉王等烟草制品。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没收了当事人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